36365路检测中心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切实提高院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印发)、《武汉理工大学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校党字[2017]1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是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建设学习型学院、坚定理想信念的重要途径,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三条 建立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旨在发挥中心组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院理论学习的深入、持久开展,推动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必须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学习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与学校工作实际相结合、与分管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相结合,结合学院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中心组成员进行专题研讨,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学院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举行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学院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学院党委指定专人担任学习秘书,负责中心组学习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以及学习通知、考勤、记录、撰写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六条 学习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教育、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理论和知识以及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等为主要内容。学习要结合高等教育和学校、学院工作的实际,注重研究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集中学习原则上围绕一个专题,把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专题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具体采取学习研讨、专题讲座、观看录像和校内外考察交流等方式进行。个人自学是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中心组成员要根据自身思想与工作实际,选定自学参考书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修养。专题调研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师生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把理论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动力。
第八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一次,每年学习次数不少于八次,提倡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如上级或学校党委有重大事项、重要精神需要学习传达或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党委中心组学习可以随时安排。
第四章 学习要求与检查考评
第九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要根据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年年底要对全年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每次学习讨论要有主题、有记录。
第十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时要保证学习质量,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中心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学习,正确处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集体学习研讨,充分做好发言准备,主动开展自学研究,形成认真学习、积极探索、民主讨论、求真务实的学习风气。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要紧密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学院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学习研究,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效果,推进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登记制度,中心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研讨的,要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事后以一定方式及时补课。
第十三条 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之后,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把中心组的学习动态和主要成果及时告知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发挥学院党委中心组示范作用,促进和引导各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每年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总结、学习讨论记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