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65路检测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全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是全院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是全院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竞争性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系系主任、工科基地主任、行政办、教学办、科研办、研工办、学工办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1-2次;
(三)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做好全院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各系安全员组成的兼职安全管理队伍,负责各楼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系主任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承担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本课题组安全责任体系和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开展自查,指导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安全注意事项,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安全应急程序。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学院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通过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须接受学校科学技术处和学院审核,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提前1个月向学院办公室报批,接受学院、保卫处、后保处的审核,严格按照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病源微生物实验必须在具有安全等级资质的场所和设施内进行,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实验动物应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具有资质证书,开展动物解剖实验须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包括废液、废试剂瓶、沾染性废物、感染性废物、固体损伤性废物、实验动物尸体等。实验废弃物严禁与未使用实验试剂混放,严禁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实验废弃物经实验室初步无害化处理后,分类放置、贴上标签,交由学院统一联系国资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检修仪器设备;气瓶、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珍惜水资源,不浪费水,用毕及时关紧阀门,上下水管路与化学品、电源要保持安全距离;插线板须选用3C认证产品,不得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不得私拉乱接,不得放在通风橱内,不得放在靠近水源、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爱护灭火器、消防栓、灭火毯、防火门、防火闸、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不妨碍安全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或放置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实验过程中必须身着实验服,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检查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八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学院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公开通报;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自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整改。各实验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和负责人,后续应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